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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介入法院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作者:仝金明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0 更新时间:2010-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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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比较困难,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情形较为普遍,尤其是在执行强制腾房案件时,执行人员面临着更大困难,在强制执行时当事人在现场极不配合,事后又以房中存放贵重物品丢失为由,向法院索赔,从而引起法院与被执行人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法院依法申请公证机构介入强制执行工作,保全执行人员执行过程及房屋内物品现状。这样既保全了强制腾房时房屋内存放物品的现状情况、又对法院执行程序的合法性起到了监督作用,维护了法院的形象,同时也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无棣县富路大街北侧谢某商住楼强制腾房一案时,法院依法申请公证机构介入执行活动。该执行案起因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农业银行无棣县支行因谢某借款期限届满仍不还款,中国农业银行无棣县支行于2005年5月24日将谢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判决,有谢某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无棣县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4250.85元。履行期限届满谢某仍不还款,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委托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将谢某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房屋拍卖,有本县苑某某竞买。法院多次要求谢某将房屋内所有物品搬出腾出房屋,但谢某拒不搬出。法院基于担心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后,以物品丢失为由对法院进行缠,致使该案长期没有得到执行。由此谢某长达3年非法占有该房屋,使竞买人长期对该房屋不能受益。2010年4月23日,法院对该案执行过程中经过公证的介入,对楼房内现场及楼房内物品现状进行保全证据,经过五个小时即把楼房内物品全部腾空,使3年没执行终结的腾房案件,经过公证的介入法院及时就执行完毕,使该执行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维护了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介入法院执行程序,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消除了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因执行可能产生的矛盾隐患,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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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无棣法制 责任编辑:无棣法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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