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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办理程序
作者:无棣法制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1    更新时间: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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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2.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5)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3.申领证件单位将申领人员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IC卡)申请表》、《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申领名册》加盖公章后,统一送交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统一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4.对申领证件的人员,县政府法制局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5.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核后补发。
    6.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者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原领证机关应当收回其证件,并交还发证机关。
文章录入:无棣法制    责任编辑:无棣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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