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局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系统)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全县范围内的全面检查、全面抽查由县政府法制局会同县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评查方案实施;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由县政府法制局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一并进行。 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开展的案卷评查,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局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全面检查或全面抽查,每年开展一次,所查案卷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形成的案卷。评查结果汇入各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总分。 第六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 案卷评查种类及内容
第七条 纳入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种类包括: (一)行政处罚卷; (二)行政许可卷; (三)行政强制卷; (四)行政征收、征用卷; (五)行政裁决卷; (六)行政确认卷; (七)行政复议卷; (八)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卷。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合法,证据与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三)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全;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说理式文书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八)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九)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的资料或记载是否完整; (十)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九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具有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权限; (三)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四)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五)行政许可的受理、听证、决定文书是否齐全; (六)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七)行政许可受理期限是否合法; (八)行政许可程序是否规范; (九)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强制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强制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的事实依据是否合法; (四)对逾期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按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 (五)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作出书面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是否开具合法票据; (七)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八)实施行政强制后,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征收、征用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职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是否合法; (三)是否有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行为; (四)实施征收、征用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征收的金钱、实物是否收缴国库。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行政执法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 对案卷形式内容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有无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有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墨水; (七)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
第三章 评查程序及考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建立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登记簿,并将案卷按序号排列。 第十七条 开展案卷全面检查、全面抽查应在案卷评查前向被评查部门和单位下达案卷评查书面通知。随时进行的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应在3日前向被评查部门或单位下达案卷评查通知。 第十八条 评查案卷可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方式,即将所评查的案卷集中,将被评查部门或单位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所得分数为被评查部门或单位案卷评查得分。也可采取重复阅卷方式,即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为被评查部门或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九条 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被评查部门或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被评查部门或单位对案卷评查得分结果有异议的,评查小组应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向被评查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被评查部门或单位执法案卷最终所得分数须经评查小组负责人和被评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在制式文书上签字确认,由评查小组备存,以此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对具体行政行为考评的记分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却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案卷的部门或单位,除建议被评查部门或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按考评标准扣分。 第二十三条 被评查部门或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题,对该部门或单位加倍扣分。 第二十四条 被评查部门或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欺骗案卷评查人员,或拒绝检查案卷的,除按执法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规定扣分外,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案卷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工作中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